适用范围:
1. 机器
2. 可互换的设备
3. 安全零组件
4. 升降配件
5. 链条、绳索及带子
6. 可拆卸之机械传动装置
7. 部分完成的机械
指令明确提出不属于该指令范畴的产品:
(a)原机械设备制造商提供的作为特定元件备用件的安全性零组件。
(b)使用在赛场和/或游乐场的特殊没备。
(c)为核用途而特别设计或交付使用的机械设备,其故障会产生核辐射。
(d)武器,包括枪炮。
(e)下列运输工具:
—指令2003/37/EC所涵盖的农业和林业拖拉机,其上装载的机械除外;
—指令70/156/EEC所涵盖的机动车辆和其拖车,其上装载的机械除外;
—指令2002/24/EC所涵盖的车辆上装载的机械除外;
—专门用于竞赛的机动车辆;
—航空、水路和铁路用运输工具,这些运输工具上装载的机械除外。
(f)航海船只、移动的海上设备和安装在其板上的机械设备。
(g)为军用和警用专门没计的机械装置。
(h)为实验室暂时研究使用而专门设计和制造的机械没备。
(i)矿井卷扬升降机。
(j)艺术表演中用于移动演员的机械装置。
(k)指令2006/95/EEC所包含的以下电气和电子产品:
——家用电器;
——音频和视频设备;
——信息技术设备;
-—普通办公用机械设备;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装置;
——电动机。
(z)下列型式的高压电气设备:
——开关装置和控制装置;
——变压器。
与其他指令的关系:
该指令所述附件I中的相关危险,如全部或部分地为特定欧盟指令所涵盖,则该指令不应适用或从其他指令执行日期起终止适用。
该指导法令采用的定义:
(a)机械设备:
(I)与驱动系统装配在一起或准备与驱动系统装配在一起的机械装置,不直接通过人力或物力来运转,包括连接用零组件,零组件中至少有一个移动件,这些零组件组装在一起可用于某种特定的用途;
(II)以上第(I)条中提到的机械装置,只是缺少能够在现场将它们连接起来或与动力源相连接的零组件;
(III)以上第(1)、(II)条中提到的机械装置,己经为安装做好了准备,只有被安装到运输工具、建筑物或某结构上时才能够发挥其原功能;
(Iv)以上第(I)、(II)、(III)条中提到的机械装置或机械半成品部分完成机械的组合装置,为达到相同的目的,对其进行排列和控制以便作为一个整体发挥功能;
(v)连接用零件或组件的组合装置,这些零组件中至少有一个移动件,它们组装在一起,预定用于提升重物,惟一的动力源是直接利用人力。
(b)可互换设备:
机械装置或牵引机交付使用后,由操作员自己将这种设备与该装置或牵引机组装存一起,以便改变其功能或获得一种新功能,但可互换设备不是工具。
(C)安全性零组件是指一种组件:
——用于实现安全功能;
——独立地投放市场;
——其出现故障和/或欠灵会威胁人的安全;
——不一定是机械装置运转所必需的,或者也可用于代替正常的组件。,
(d)升降机械附件是指一种组件或设备,其不附属于升降机械,可用于固定负载,此时通常置于升降机械和负载之间或者放在负载上;也可预定用于构成负载的整体部分,独*立地投放市场;吊索和其组件也被称为升降机械的附件。
(e)链条、绳索和丝网是指用于升举目的而设计和制造的链条、绳索和丝网,其作为升降机械的组件或升降机械的附件。
(f)可移动机械传动装置是指自动推进机械(或牵引机)和其他机器之间的可拆卸动力传输组件,自动推进机械(或牵引机)和其他机器之间首先通过固定轴承来连接。当此装置带有防护装置投放市场时,将被作为一个产品考虑。
(g)机械半成品部分完成机械是指与某传动装置装配在一起或将要装配在一起的连接组件或机械组件,这种装置基本上是一个整机,但它们自己不能有特定的用途。部分完成的机械装置通常都和一个或多个机械装置(或其他部分完成的机械装置)连接在一起使用,最后形成一个属于本指导法令范围内的单一机械装置。